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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与保护义务

    2008-12-21 20:14:51   /   法学与社会

    壹,人口贩运英国近年来核准了人口贩运被害人的国家赔偿请求,因为认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不是被害人的宿命及不幸,而是国家及人民全体不可避免的〈只具一小比例的必有的〉不幸,这些损失,应由全国人民全体一起来承担及分受。贰,现代的国家赔偿“从自由法治国过度到社会褔利国,政府对人民的生存照顾或给付,可说从摇篮到坟墓,无微不至。行政部门的权限因之大为扩张,滥用权力的机会也增多。所以,政府应该积极从事的事务千头万绪,如该做的事不做,即可能造成人民的损害或损失。这些损害国家该不该负赔偿责任,不该从.
  • 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的分离

    2008-12-09 18:03:03   /   法学与社会

    壹,未来的规划“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  司改草案在职权调整方面的第二项调整就是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公安机关或者别的机关来实施。”〈2008/12/9参访葵花论坛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238148&extra=page%3D1〉贰,侦查机关应.
  • 刑法与刑诉

    2008-11-21 20:54:55   /   法学与社会

    壹,当我们研习刑法时,往往假设犯罪事实很清楚“例如,翻阅刑法教科书的案例,往往看起来「轻而易举」,亦即,我们好似全知全能的上帝,对于犯罪事实真相〈也就是行为人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我们只要解决到底那些「已知」的犯罪事实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即可。然而,刑事诉讼法必须处理的根本难题是:何从得知?刑事审判是「人」对「人」的审判,诉讼法必须解决依照何种规则来探知事实真相的问题,更必须处理真相不可得知时「如何收场」的问题。从这个观点而言,有疑唯利被告原则〈Grundsatz in dubio pro reo ,又称罪疑唯轻原.
  • 追诉犯罪—现代国家之基本义务

    2008-11-09 12:18:26   /   法学与社会

    壹,前言台湾的林钰雄博士说“追诉犯罪乃现代国家之基本义务”〈林钰雄1999:25〉林钰雄1999:林钰雄着,检察官论,学林文化出版社,台北市,1999年4月为了追诉犯罪,故,在实体法上,把侵害法益较为重大的行为立为犯罪,再订定刑事诉讼法,确定国家对人民〈因为犯罪而产生的〉刑罚权!!!!“尽管发现真实并施加行为人应得的惩罚,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但是,这绝不表示刑事诉讼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因为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同时追求其它的目的,尤其是合乎法治国基准的诉讼程序。法治.
  • 美国警察如何向法官声请搜查证

    2008-11-06 15:01:19   /   法学与社会

    壹,引用在许多国家地区,并不像大陆一样,大陆的搜查证,是由警方高层核发的,许多国家地区,搜查证都是由检警向法官声请的,只有法官才能核发搜查证!!!!!“新法虽然赋与法院审查搜索之权限,但是,这种审查仅限于强制处分「合不合法」的审查,至于「合目的性」与否〈尤其是「妥不妥当」〉的问题,应由职司侦查的机关自行判断并自行承担责任。例如,法院不能以「从搜集证据的侦查技术来看,此时应该实施监听而非发动搜索」为由,驳回搜索之声请,因为如何形成侦查行为及运用侦查技巧,属于检警的职责。”〈林钰雄2003a,页349.
  • 伊普斯顿与法定主义

    2008-11-03 23:04:06   /   法学与社会

    壹,伊普斯顿是谁?美国纽约市警局,有个反贪污部门叫「肃清组」,这个反贪污部门,专门查警察的贪污,使用的手段还包括使用线人假扮成黑道分子,伊普斯顿是这个反贪污部门〈肃清组〉的机密线人,伊普斯顿在1980年9月3日,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被枪杀身亡。为何他会被枪杀呢?最大可能原因是,他当了污点证人,人家怀疑另一个帮派老大也是因为被他出卖而坐牢的,而且,他除了被怀疑出卖黑老大外,在被杀时,他也正打算出庭指证两个贪污警察卡西迪与班帝。伊普斯顿之前是这两个贪污警察的中间人,负责中介黑道人物与这两个贪污.
  • 法治与法定主义

    2008-10-30 19:12:30   /   法学与社会

    有位学者说到“从法治的视角看,案子虽分大小轻重,但对每一宗个案,公安司法机关都应无一例外地以严谨和负责的态度去追求公正。不管有没有领导或上级批示,也不管是不是“头号督办铁案”,案件都应在法定程序之下得到公正和及时的处理。对领导批示或上级督办等法外程序的过分强调,反倒容易招致“权力影响司法”的非议。”〈引自王琳:江西头号督办铁案为何一拖八个月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这是什么,这是宪法平等权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落实,每一宗个案,都应该公正的办,该办的就办,要严谨要负责,否则行为人〈犯罪嫌疑人〉.
  • 法院检察院监督公安

    2008-10-28 02:53:34   /   法学与社会

    壹,当公安拒不侦查时有人认为,检察官的立案监督权及自侦权,便够了,因为,公安拒不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以叫他立案,若再不立案,便是渎职,检察院对渎职案件有自侦权的!!!!!他说“检察院有立案监督权,一般警察受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会做出正确的决定否则就是渎职犯罪我想没人傻到干这样名正言顺的渎职的。另外你的想法也是建立在警察渎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基础不牢。台湾的法律可以参照。中国国的法律是一个不断健全的过程……”〈引自春秋中文,乱云飞渡总版主的发言,2008/10/28参访http://bbs.cqzg.cn/viewthread..
  • 司法独立与终身职

    2008-10-27 21:10:40   /   法学与社会

    壹,没有终身职便不可能有司法独立因为,不听政治高层的话,便要走路,便会没有工作,那么,谁还敢独立呢?给法官检察官终身职,是不用修宪的,因为宪法只规定了最高法院院长的任期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规定一般不担任院长及检察长的法官及检察官的任期,只要修法便可以了!!!!!!贰,有关审判委员会改革开放已有一段时间了,已培养出一批数目不少的有经验又高学历的检察官及法官了,故,终身职是可以做到的,至于有少部份检察官法官素质不够,故,无法大分案制,可以由选择性分案来解决,即,由立案庭来.
  • 犯罪的追诉—检察官的任务

    2008-10-25 15:56:55   /   法学与社会

    壹,国家为何有义务要追诉犯罪?因为,国家跟人民间有个契约“抛开宪法的明文不谈,最能说明国家对人民基本权之保护义务的存在者,当推古典的国家契约理论。根据这个契约理论,处于前国家阶段之自然状态的人们,其保护自己靠的恒是自己的实力,也就是一般所谓的自力救济。当其愿意放下武器,共同组成国家,以结束自然战争状态,自须遵守和平义务,放弃自力救济,转向独占武力的国家寻求安全的保障,也就是以所谓的公力救济取代原始的自力救济。故明显的,放弃自力救济既以公力救济的提供为代价,则不课予国家保护人民的义务,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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