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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犯罪—现代国家之基本义务

壹,前言

台湾的林钰雄博士说“追诉犯罪乃现代国家之基本义务”〈林钰雄1999:25〉

林钰雄1999:林钰雄着,检察官论,学林文化出版社,台北市,1999年4月

为了追诉犯罪,故,在实体法上,把侵害法益较为重大的行为立为犯罪,再订定刑事诉讼法,确定国家对人民〈因为犯罪而产生的〉刑罚权!!!!

“尽管发现真实并施加行为人应得的惩罚,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但是,这绝不表示刑事诉讼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因为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同时追求其它的目的,尤其是合乎法治国基准的诉讼程序。法治程序,可谓国家独占刑事司法的配套措施,因为独占地位意味着国家的权力随之扩张与膨胀,因而,在追诉的过程中,国家大权时时刻刻威胁着无辜的涉嫌者,乃至于政治上不讨好的人物。除非崇尚专制擅权的绝对主义,否则,在赋与国家追诉与刑罚权的同时,设定界限以防范任何滥用与擅断的危险,殆属必要。

事实上,法治程序的价值,可以说是伴随个人权利的价值以及刑事追诉过程中对个人权利可能造成的干预而来。为了澄清犯罪事实的真相,国家必须使用诸多的强制手段,而这些手段不可避免地将会严重干预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乃至于其它第三人的生活及权利。因此,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法责无旁贷的任务,便是以一套「诉讼规则」〈ProzeBordnung〉来规制并厘清追诉程序中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使双方有所适从,一方面便利国家完成其追诉处罚的功能,另一方面提供个人有效的权利保护,以防范国家方面无根无据或者不合比例的过度干预。

在终局结果确定之前,整个刑事诉讼还是处在「发现」真相的「不确定」阶段,此种不确定状态越力突显「确定的诉讼规则」之重要性:被告最后可能被发现是无辜的,诉讼规则可以保护其免于受到任何不正或过度的侵犯;纵使是最后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诉讼规则也保障其实现应有的主体及辩护权利。有鉴于此,法治程序必须至少在形式合乎诉讼规则,也称为程序欴之司法形塑性〈Justizformigkeit des Verfahrens :vgl .Eb.Schmidt ,1964I,Rn.22.ff〉,无论是对有罪者还是对无辜者所为的刑事司法裁判,只当其践行对被告权利的程序保障之后,才能称其为遵照诉讼法规并因而合乎司法形塑的裁判….」〈林检1999a:页9~10〉

林刑2003a→林钰雄博士,刑事诉讼法,2003年出版,上册

贰,过犹不及

刑事诉讼,最常发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应侦查、应发动强制措施,却消极侦查或不发动强制措施,最后,因为证据灭失或不足,而导致与不起诉的效果相当,而导致不追诉后结果!!!!!

第二个问题,是过度而不必要的侵犯人权!!!!尤其是不必要或过度过长时间的刑事拘留或羁押!!!!!!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应加以解决!!!!!!


参,不追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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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文斌 (2008-11-09 13:12:13)

    参,不追诉的问题

    一,奇哥的故事

    美国纽约警察莫文尼在他的自传中说““有一回,我逮捕到一个叫‘奇哥’凶手,他的家庭和黑社会关系既深且厚,罪刑重大。我把报告层层往上送时,每一级长官说的都是同样的话:嗨,你知道这家伙是谁吗?他值五、六万美金呢。每一个人都想分沾到好处。

    我只想说:嗨,终于把这个混蛋家伙逮着了,这家伙是个狗东西,不能再让他在街上滋生事端。奇哥和他的同伙,合起来把另一个人揍一顿,再刺上一刀,把他丢在公园里,伤口流血不止。

    我告诉自己,这名受害者还躺在医院里,可能快死了。为什么还要放奇哥这些恶人一马?我大声对每一个人说:‘我不管这浑小子是什么来头,别来对我关说,也别贿赂我。他被捕了,该在牢里,事情就是这样。’

    我向检察官列举奇哥的各项罪证。我有信心,这案子是铁证如山。尽管如此,这案子后来就不了了之,一直没有送到大陪审团那里。我不知道是谁,又照例屈从了诱惑。我只是个小小的巡逻警察,又能证实什么呢?”〈吴安兰1991:157-158页〉

    问题:为何这个正直的警察向上级报告没有用?

    答案:因为有阶级够高的警官屈从了诱惑〈当然也有可能只是屈从了压力〉

    问题:为何向检察官报告也没有用?

    答案:因为美国的检察官,没有侦查权,也没有职位保障,也没有立案监督权!!!!

    问题:为何这个正直的警察,不向媒体投书?

    答案:因为这样,等于检举自己同事,会让自己在警界中混不下去!!!!!

    吴安兰1991→英雄本色,Vincent Murano William Hoffer 着,吴安兰译,1991年,2月初版,皇冠出版〈台北〉


    二,伊普斯顿的故事

    有本书,叫“英雄本色”,是部自传式的书,由一个纽约市警局的警察,及一个作家共同写成,主角莫文尼,是纽约“肃清组”的干员,是警察,但也是“缉捕贪污警官的猎人”,专门“铲除警界中的败类。”〈吴文兰1991:前言7页〉

    这个“肃清组”专门抓贪污警察,而贪污警察最常接受犯集犯团的贿赂,然后,再去帮犯罪集团做事,为犯罪集团做的事,有些是不作为,有些是作为,有些是重罪,有些是轻罪!!!!

    这个纽约“肃清组”的干员〈包括主角莫文尼〉,便要经常去调查其它贪污警察,收受贿赂、与罪犯挂勾的犯罪事实!!!!也要调查犯罪集团及罪犯的犯罪事实〈当然比较会受限于有警察贪污的范围〉

    然后,不只要调查,当然要向陪审团及法官去证明贪污警察及罪犯的犯罪事实,那么,除了调查员自己要去作证外,也要经常的,去说服罪犯去当污点证人,以免除刑责及证人保护计划去当引诱,威胁利诱一些罪犯去指证贪污警察及黑道老大!!!!

    那么,指证黑道老大的话,无可奈何且无可避免的,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被暗杀、被报复!!!

    但,被害人因为指证黑道老大而被杀,但,他又曾经指证过贪污警察,故,其它警察也可能会对这个被害人〈证人〉怀恨而不去侦查他的命案,让他含冤九泉,让他枉死,谁叫他要去指证警察的不法行径,害警察入狱!!!!

    书中提到有两个涉嫌贪污的警察卡西迪及班帝,及一个“纽约警署和红钩区党派的居中联络人”叫伊普斯顿。

    莫文尼〈卧底警察〉,经由一些周折及安排,认识了中间人〈伊普斯顿〉,再经由中间人的中介,付钱让两个警察,要他们由警用计算机去查秘密,再泄露给莫文尼〈卧底警察〉,这样便能够定两个贪污警察的罪了。

    他以高利诱惑中间人伊普斯顿,要中间人介绍他直接认识两个贪污警察,要贪污警察用警用计算机帮他查车牌及电话的主人!!!!!最后,仍无法扳倒两个贪污警察,但污点证人伊普斯顿反而被杀了!!!!

    卧底警探莫文尼的自传中写到

    “一九八○年九月三日,我被叫到马歇尔的办公室,安排藏匿伊普斯顿。而这名赌徒,驾车从住的森林山出门,没有注意到汽车的冷却器破了。他才开了几条街,车子过热,就在缅因街六十八号前停住了,他从车子钻出来,打开引擎盖。

    下午一点半,正当罗比.伊普斯顿站在熙来攘往的街角,有人连发两枪,将两颗点三二口径的子弹,射进他的脑袋里。

    总检察官特别助理卡洛.威理斯从电话那端传来的声音颤抖。‘我要告诉你非常可怕的消息,’她说。她告诉我伊普斯顿枪击遇害身亡的事,并告诉我详细的细节。没有伊普斯顿,这件弹劾卡西迪和班帝的案子,就失去很大的力量。

    经过简短交谈后,我放下话筒,又拨了个电话,给安莱妮上班的地方。我等电话接通时,对自己说着:我对伊普斯顿做得够吗?还有什么我能做的?我该强迫他搬出公寓的。

    ‘有了杀了伊普斯顿。’我告诉安莱妮。‘就在光天化日的大街上。’

    ‘是谁?’安莱妮问道。‘他们知道是谁干的吗?可能是警察吗?’

    会是卡西迪和班帝?不,我实难相信。我知道,谁才是真正杀了伊普斯顿的人,那就是我。是我设下圈套,想法子接近他,又说服他作证。现在,他竟死了,就像安索罗一样。

    少了伊普斯顿这个明星证人,这两名警探只承认,他们是提供了一些情报给已过世的伊普斯顿,可是否认收了任何钱。他们承认,这种行为是不适当的,但他们提供数据,是因为伊普斯顿是个网民,所以给他一些有价值的情报,他们相信是一个检察官,要收集这些资料。他们承认渎职,希望早日退休,可是却不承认应该削减退休金。

    我非常气愤。上次约翰.贝克的案子,我们不得不答应,放那个警察队长一马。现在,只把这两名警察踢出警界,却无法定罪。我们还花了不少钞票,给这两个贪赃枉法的警官,又赔上伊普斯顿一条性命。此时,我已不再对这两个人有任何同情,他们犯了法,与黑社会勾结,法律却无法治他们的罪,还得给他们退休金。警方只逐出他们,就感到满足了,为什么呢?

    如果我以前能和这两个贪污警官,面对面交谈过。他们,在审讯时,成为明星证人的,就不是伊普斯顿,而是我了。

    我争取谋杀伊普斯顿的调查案,希望经由‘肃清组’来办,结果指派‘刑事组’接办。那些警官都是一一二管区,正是卡西迪和班帝服务的单位。

    由一位绰号‘大乔’的网民,传来小道消息,他听一个“小杰”的人说,伊普斯顿死了活该。在他们嘴里,卡西迪和班帝是“每个人都爱的甜心”,他们募了二万美元,为这两个警察请辩护律师。小杰又说,布鲁克林的“乔乔”,对伊普斯顿这小子非常生气,要他好看。纵使谣传纷起,凶杀案一直没有查出来,案子就这样结束了。

    ”〈吴安兰1991;119-121页〉


    三,玛丽的故事

    “玛丽.德洛尔十六岁时因吸毒而被父母赶出家门,在一位男友的“推荐”下,进了一家黑手党开办的妓院。那时她年轻猊美,精力充沛,是老板的摇钱树。她每天要做的事除了接客之外还是接客。通常一天得接十几个客人,甚至二十多个,即使例假期间也不例外。有时接客时间一长,就有人在外边敲门,提醒她该接下一个了。最后,几乎毫无知觉的她,只得任由嫖客摆布,成为泄欲的工具。

    “那些男人都很粗野”,德洛尔后来对一家妇女杂志的记者回忆说,“他们总是一来就干,干完就走,有的竟一连要干两三次。还有些心理不正常的,总是逼我做各种恶心的姿势去满足他们。我毫无办法,只能按他们说的去做,因为老板不允许我们得罪任何一个客人。”

    她也曾试图逃离火坑,但被妓院的打手抓回来后,先是被赤身裸体地毒打一顿,然后,几个凶恶的大汉一个接一个轮奸了她。过后,还得照样接待客人。

    如今,德洛尔人老珠黄,早已离开了妓院。她在街头当了一段时间的“野鸡”。即使如此,也得向黑手党“交税”,否则连“野鸡”也干不成。后来,警察以非法卖淫罪逮捕了她。在蹲了一段时间的监牢后,她进了一家慈善工厂做工。”〈李钊129〉

    李钊→黑手党,编者李钊,风云时代出版有限公司出版,1993年9月初版


    四,被流氓弟弟砍伤

    台湾,有个小开到酒店去消费,结果与别人争风吃醋,但对方是黑社会大哥,结果被对方持刀砍伤,结果他被送到医院时,对方便找了很多当地其它的黑社会大哥一起到医院向他施压,胁迫他,结果,虽有警察在场,结果最后持刀砍人的案件,变成伤害罪结案〈当然持刀砍人,若力量不太,本来便有可能最后法官会判伤害罪,因为,认定他并没有杀人犯意,只有伤害〈或重伤〉犯意〉

    但是在台湾地区,以拳脚打人,通常公安会以伤害罪侦查而移送检察官,而若持刀砍人〈不论最后法官怎幺判,反正是检察官及法官依其专业的认定问题〉,公安通常都会以杀人罪来侦查及移送检察官

    结果,记者,知道消息到了医院,想采访时,发现公安都支支吾吾的,不太好讲什幺了,因为,人家已经“处理好了“


    五,出租车与奔驰车

    台湾,有个人,是个总经理,开台奔驰车,结果,对面车道有台出租车,因为闪避其它车子,冲到他的车道来,把他撞到了,那个出租车司机,自己反而受伤了

    事实上,奔驰车驾驶没有犯法,也没有过失〈因为他当时车子是停着的〉,但,那个出租车司机,串通交警,把证据湮灭了,奔驰车驾驶,透过警局督察室〈类似大陆公安局内的纪检监察〉,取得留存下来的少数证据,因为证据大部份已经都被交警湮灭了

    开庭时,法官虽对奔驰车司机表示同情,但,表示,没有证据,他也无能为力,仍让奔驰车司机背负过失伤害的前科,及一百万新台币的民事赔偿

    台湾警局的督察室,也是警察,遇到自己人犯法,为何不侦查,为何不移送检察院

    台湾民庭法官,遇到有犯罪嫌疑的案件,也有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的义务,这件案件,犯罪嫌疑这么明显,那个法官为何不移送检察院

    台湾有个立法委员〈类似大陆的人大代表〉,叫李庆安,被另一个立法委员罗褔助打伤了,台湾的检察院在侦查罗褔助的伤害案时,认为,罗褔助的行为,是流氓行为,应送劳动教养,便把案件,用一个公文,移送给台北的警察局〈台湾的劳教,检察院没有权力干涉,只有公安才能移送法院〉

    这个案件的被害人,为何不向警察报案,不向检察院控告

    因为,警察跟警察,会官官相护,因为,检察官与法官都惹不起公安

    因为,一般人民也惹不起公安,会“怕”,会“恐惧”〈如同台湾债权人对法院执行庭的书记官也会怕,也会恐惧〉

    故,督察室也不敢办,检察官及法官也不敢办

    六,总结

    上面这些故事,最后的结果,都是犯罪者没有得到追诉与惩罚,甚至,被害人还凄惨无比,有些被砍伤,伤人者没有得到惩罚,有些被逼卖淫被逼剥削到人老珠黄才被身无分文的赶出妓院,有些无辜的被害人反而被法院判刑及被判要赔人家钱!!!!!!

    那么,怎么可能解决这些问题呢?

    美国模式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公安易被干预,故,大陆才会让检察官有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权,才会让检察院有渎职侦查权这把悬在公安头上的宝剑!!!!!

    但,这是不够的,要让检察官独立办案,对每件案件都有全套的侦查权!!!!!!